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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a与被告潘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潘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a与被告潘a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a诉称,其房屋位于被告房屋东侧,需由被告房屋南侧的道路出入。2009年初,被告将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相应建筑后的楼板等物堆放于上述出入道路上,致其出入困难。现要求被告清除上述道路上堆放的楼板、垃圾等物,致其出入畅通。

被告潘a辩称,其原已在其房屋西南侧初步建成车库,是因原告举报才被拆除,故所余建材堆放在其场地南侧的路上,但不影响原告出入。因原告也有违章房屋,故原告如自行拆除他的违章房屋,其才同意清除上述堆物。

在审理中,原告举证有:

1、宅基地使用证1份共7页,证明其房屋及路的发证登记情况;

2、照片2张,证明当时场景;

3、示意图1份,由其制作,反映现场位置。

被告未举示证据。

在诉讼中,本院经丈量后制作了现场勘验图1份,并由当地村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2份。

本院经审核上述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a一方房屋与被告潘a一方房屋东、西相邻,原告方房屋位于东侧,双方房屋南侧是各自的场地,再南侧是东、西向的道路,原告需自该路向西经由被告房屋西侧的南、北向道路出入。2009年初,被告将其一方所余的楼板、水泥梁等物堆放于其场地南侧的出入道路上。堆物的南北宽度约130-140厘米,该处原留路面南北宽度约255-260厘米。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住房东、西相邻,构成不动产的相邻两方,双方应相互为对方提供通行等便利。因原、被告场地南侧的道路,确是原告等村X路,被告堆物的行为,确妨碍了原告的正常出入,故原告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所称的原告违建房屋事宜,不能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此宜由被告以其他合法途径处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a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楼房南水泥场地再南侧的东、西向道路上堆放的楼板、水泥梁等物,致原告张a出入通畅。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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