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刘XX离婚上诉案

时间:2000-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筑法民一终字第473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0)筑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一九六八年十月四日生,汉族,贵阳市南供电局驾驶员,住本市X路八号。

委托代理人,殷平,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汉族,贵州省城乡建设学校干部,住(略)。

上诉人刘XX因与赵某离婚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0)南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一九九○年十月确立恋爱关系,一九九五年九月在本市X区X街道办事处自愿登记结婚,次年三月十七日生育一子刘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九九七年八月,因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争吵,上诉人动手打了被上诉人,致使夫妻矛盾激化。被上诉人曾两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夫妻关系有所缓和。二○○○年三月因被上诉人在外玩耍未向上诉人讲明实情,双方再次产生矛盾,上诉人又动手打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遂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与上诉人刘XX离婚。二、婚生男孩刘XX由我抚养,上诉人每月负担抚养费五百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给我。上诉人则上诉主张:以前我在夫妻产生矛盾时动手打过被上诉人,但现在我已经改了,且现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处较好,我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刘XX与被上诉人赵某自愿和好。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六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杰

审判员张景严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唐玉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