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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联社与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275-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X村信用联社,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0月10日以(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于1997年10月30日给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的利息;于1997年12月15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二、被告吉林省松原水泥制品厂对上款不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3730元由被告松原市宁江区五金交电化工商店共同负担。1997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1997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于1998年10月12日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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