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

被告武某某(曾用名武某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永鹏,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7年11月14日至2008年5月16日多次给被告送玻璃棉,被告当时未付货款,分别出具有欠条,共欠货款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x元,提成款x元,下欠x元未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诉销售给被告的玻璃棉欠款,系濮阳县残联新型建材厂生产经营,并非是原告。对此,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显然不是适格的民事主体,故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勋

审判员程美玲

审判员李某玉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