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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宣民初字第93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X号。

负责人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北京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冯武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旸、潘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设银行诉称,2006年6月5日,建设银行与孙某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孙某向建设银行贷款人民币x元,从2006年6月5日起至2007年6月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875‰,建设银行依约放款,孙某拖欠本金及利息不还,截止到2008年8月25日共欠本金x元、利息x.51元。故建设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第一、判令孙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截止2008年8月25日的利息x.51元以及2008年8月2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第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孙某承担。

原告建设银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分账户支用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明细表。

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孙某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6年6月5日,建设银行与孙某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借款人)为孙某,乙方(贷款人)为建设银行。第十一条、一、违约情形:(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二、违约救济措施(一)、…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二)除前款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外,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后,乙方还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4、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全部清偿。第二十条、乙方向甲方提供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第二十一条、个人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4日。第二十四条、甲方选取下列柜台还款方式归还应付本息…。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信用种。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经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授权总额度(申请顺序号:x)为x元,当前可用额度为x元,额度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6月4日,符合借款支用条件,同意借款人申请借款x元,期限12个月,即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4日。一、本笔借款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用途:综合消费。二、本笔借款的罚息利率(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执行下列第壹种1、罚息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9.75‰;(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执行下列第壹种1、罚息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9.75‰;四、借款人按以下第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依约放款,孙某未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现孙某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51元(计算至2008年8月25日),故建设银行起诉来院。

另查,2005年2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经工商核准,名称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上述事实,有建设银行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设银行与孙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银行依约放款,孙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现孙某累计多期未还款,建设银行要求孙某偿还全部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贷款本金二十五万元;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支付计算至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前的利息四万五千四百四十元五角一分;

三、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支付自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三十二元及公告费,由孙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x,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案件承办人员],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冯武

代理审判员李旸

代理审判员潘蓉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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