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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乙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8)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上诉人张某乙在承包目标管理期间所欠货款x元的清偿。

二、被上诉人张某乙自愿放弃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让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被上诉人张某乙应享受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富翔商贸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齐秀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李虎

二○○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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