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不服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立民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民族皮毛厂。

法定代表人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某某,男。

上诉人河南省经济技术协作集团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1918-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武陟县民族皮毛厂约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的协议书并未约定双方是协作联营合同关系,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效力不能高于现行的民诉法,故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该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武陟县民族皮毛厂在2000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出现纠纷应及时协商、沟通,确实协商不成,可向郑州市法院起诉。”并分别在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WH牛皮修面鞋面革处理协议》和2003年11月24日签订的《库存牛皮处理协议》中约定:引起诉讼由甲方(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的约定管辖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1918-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张永增

审判员郭丽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