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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太平村民委员会农业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322号

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吉林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前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农业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长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1994年我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约定至2008年10月合同终止。2005年由于某告建办公室占用了我的承包地,被告与我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将合同期限延长15年,我向被告交纳了承包费。2009年1月12日被告擅自发出公告,将我的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辩称,和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没有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没有公开招标,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故被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1994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约定至2008年10月合同终止。有原、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为凭。2006年5月10日由于某平村民委员会建办公室占用了原告的承包地和建办公室将原有排水沟挡住,使原告的承包地遭受水灾,经原、被协商和村民委员开会决定将原合同延长15年。村民委员会也开会了,也发公告了。原、被告又续签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将合同期限延长了15年。并向被告交纳了x元承包费。有原、被告签订的第二份果园承包合同书为凭。被告对第二份果园承包合同书内容,交纳了x元承包合同款无异议。被告提出和原告签订15年的果园承包合同书没有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没有公开招标,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被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某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长荣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都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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