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3346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某简称建行海淀支行)与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某简称夏都蜂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克楠担任审判长,法官谢东、邢玉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海淀支行委托代理人丁然、曹雅南,被告夏都蜂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费玉荣、周巧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行海淀支行诉称:2007年9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某简称建行海淀支行)与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某简称夏都蜂业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某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夏都蜂业公司向建行海淀支行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9月10日,月利率7.8975‰,按月结息。同时,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夏都蜂业公司又与建行海淀支行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分别约定,夏都蜂业公司以某于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的产品生产基地和养殖基地及其土地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及建行海淀支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一切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建行海淀支行如约发放了全部贷款,但夏都蜂业公司并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计划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期限届满后,经建行海淀支行多次催要,夏都蜂业公司仍未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建行海淀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夏都蜂业公司:1,偿还借款本金550万元;2,支付《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及自200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起诉时暂计至2008年10月21日为x.37元;3,支付违约金1155元(按约定的0.21‰计算);4,建行海淀支行对夏都蜂业公司抵押的抵押物(借款合同第7页抵押物清单,权属证书编号:(1)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2)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3)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4)京延国用(2001)字第X号;(5)京延国用(2001)字第X号;(6)京延国用(2001出)字第X号)行使优先受偿权;5,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即标的额的1.2%);6,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建行海淀支行向本院提交了以某证据:

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双方发生了本金为550万元的短期资金贷款。

2,《抵押合同》,证明被告以某某、房某等作为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抵押合同》,证明被告同意以某某、房某等作为抵押物,向原告承担抵押权。

4,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及贷款转存凭证,证明发放贷款550万元。

5,他项权利证明书2份,证明对抵押物进行了登记。

6,放款帐卡明细表及利息清单,证明被告截止至08年10月21日所欠利息的金额。

被告夏都蜂业公司答辩称:对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数额无异议,但我方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希望本案可以某建行海淀支行和解,现我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造成了巨大损失。我方不是不同意还款,而是由于资金紧张。我方同意以某押物进行偿还,请求法院解除对我方帐户的冻结,拍卖抵押物。我方现在欠职工工资达三个月,企业已无法经营下去。

被告夏都蜂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夏都蜂业公司对原告建行海淀支行提交的证据1至6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以某证据均予以某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9月12日,夏都蜂业公司(甲方、借款人)与建行海淀支行(乙方、贷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07年x字第X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用于蜂蜜原材料采购。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即从2007年9月11日至2008年9月10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即千分之七点八九七五。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千分之十五点七九五。贷款逾期罚息为千分之十一点八四六二五。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甲方应在2008年9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五百五十万元。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合同第十条约定,甲方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乙方有权行使以某一项或几项权利:(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二)按贷款本金的0.21‰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四)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六)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帐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七)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八)行使担保权利。(九)解除本合同。

2007年9月12日,夏都蜂业公司(甲方、抵押人)与建行海淀支行(乙方、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7年x字第X号-01),约定为确保夏都蜂业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07年x字第X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五百五十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某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期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2007年9月12日,夏都蜂业公司(甲方、抵押人)与建行海淀支行(乙方、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07年x字第X号-02),约定为确保夏都蜂业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2007年x字第X号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五百五十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某乙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期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一)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以某两份《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单为:

1、位于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西北的产品生产基地(权属证书编号:京延国用(2001)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

2、位于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西北的产品生产基地(权属证书编号:京延国用(2001)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

3、位于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东北的养殖基地(权属证书编号:京延国用(2001出)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

2007年9月17日,延庆县建设委员会向建行海淀支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某他项权证》,证书编号为延房2007他字第X号。证书中记载权利种类为抵押,房某他项权人为建行海淀支行,房某所有权人为夏都蜂业公司,房某所有权证号为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

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向建行海淀支行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明书中记载土地他项权利人为建行海淀支行,义务人为夏都蜂业公司,地号为:A-X-X-X-1、A-X-X-X-1、A-X-X-X-1。

2007年9月29日,建行海淀支行向夏都蜂业公司发放短期工业流动资金贷款550万元,夏都蜂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予以某认。

截止2008年10月21日,夏都蜂业公司尚欠建行海淀支行贷款本金550万元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x.37元。

庭审中经询问,夏都蜂业公司对于尚欠借款本金550万元及计至2008年10月21日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为x.37元无异议,对于尚欠建行海淀支行违约金1155元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行海淀支行与夏都蜂业公司所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建行海淀支行在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后,夏都蜂业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庭审中经询问,夏都蜂业公司对欠付本金550万元、计至2008年10月21日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为x.37元以某违约金1155元均无异议。建行海淀支行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某持。关于建行海淀支行第四项诉讼请求,夏都蜂业公司对于建行海淀支行主张以某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并无异议,且抵押物均已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建行海淀支行第四项诉讼请求予以某持。关于建行海淀支行第五项诉讼请求,夏都蜂业公司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建行海淀支行与夏都蜂业公司在两份《抵押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建行海淀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故本院对建行海淀支行要求夏都蜂业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某持,对于夏都蜂业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五百五十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计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暂计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为十一万五千九百五十九元三角七分);

二、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支付违约金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三、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支付律师费六万四千九百三十七元;

如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有权对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抵押物权属证书编号:京延国用(2001)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京延国用(2001)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京延国用(2001出)字第X号、京房某证延股字第x号)折价或者以某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五万一千一百二十元及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原告预交),均由被告北京夏都蜂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克楠

审判员谢东

代理审判员邢玉明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殷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