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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与李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6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住所地(略)长宁南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3。

代表人孙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以(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集成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7.30元,并自第一次透支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该信用卡规定利息计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008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略)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略)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截止2009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共计7179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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