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刘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通民初字第130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明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宇,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刘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诉称,1998年3月,村委会以原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名义与刘某乙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西的10亩土地交给刘某乙经营,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为1998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村委会要求收回刘某乙承包的土地,但遭到拒绝。现合作社已停止经营活动,其权利义务已由村委会承接。为了维护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刘某乙将承包的10亩土地腾空并交还村委会(其增建的地上物由其自行处理);2、诉讼费由刘某乙负担。

刘某乙辩称,1998年我与合作社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为10年。第二年村委会与其他村民所签承包合同的期限均为30年。我要求延长承包期,村委会答复让我先种着,到期后再续订。1999年我在承包地上建造自住房屋,2000年又盖了10多间石棉瓦房,当时村里是同意的。2004年,因为我在承包地建房屋,村委会提出增加承包费。由于承包合同时间短,所以我不同意增加承包费。村委会答应到期续订,我才同意签订合同。而且,在2007年评估时我的承包合同还未到期。综上,同意腾退土地。同时刘某乙提出反诉称:2007年4月,我向村委会递交续签申请,但其一直未予答复,导致我又购买了葡萄树、草帘子等物品,由此给我造成了损失。同时村委会还向我收取了2008年的承包费,且2007年6月5日村委会已对我的地上物予以评估,故请求判令:1、村委会给付补偿款x元;2、反诉费由村委会负担。

村委会针对刘某乙的反诉,答辩称:刘某乙建造房屋没有任何批示,所以不能给予补偿。刘某乙的其余投入是属于在承包期内为生产经营的合理投入,且现在承包合同已届满,双方未续订,故不同意刘某乙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0日,刘某乙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合作社将村西10亩园田承包给刘某乙;使用期限:10年,自1998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地面原有大棚作价x元,协议签订之日交齐;每年每亩地租200元,共计2000元;1998年12月30日前付清前3年租金,共计6000元,其余7年租金分2年付清;遇有国家占地及村庄规划,地面建筑赔偿归刘某乙,土地赔偿归合作社。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刘某乙在承包地内种植蔬菜大棚、果树等。1999年,刘某乙在承包地内建造砖房8间,2000年又建造一排石棉瓦房。2004年9月30日,村委会与刘某乙签订《经营土地挪作他用协议》,约定:对已经改变性质的土地面积,只限保留现状,未经村委会允许,一律禁止在原有基础上再次进行扩建、新建地上物,一经发现,强制拆除,恢复地貌;目前已经形成改变经营性质的土地面积,经丈量双方认同2亩,土地使用租金订为每年上交1600元;协议一经签订,1周内预交一年租金;不准在现存作为他用的土地上进行非法经营,禁止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进行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经营项目。2007年4月20日,刘某乙向村委会递交《土地承包续租申请》,表明其在承包期间对原有硬件设施进行了改造和完善,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现收入甚小,且仍有大部分农作物未进入成熟期,故特向村委会提出续租申请,但村委会未向刘某乙作出明确答复。2007年6月5日,村委会因拆迁,委托北京金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刘某乙承包土地的地上物进行勘测、评估。2008年5月12日,北京金地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地上物重置成新价格结果通知单,内容为:房屋重置新价为x元,装修、设备、附属物补偿价为x元,共计x元。此后,双方对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村委会诉至本院解决。

另查:在上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社被依法撤销,其权利义务由村委会承担。

上述事实,有村委会向本院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经营土地挪作他用协议,刘某乙提交的土地承包续租申请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作社与刘某乙于1998年3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及2004年9月30日签订的经营土地挪作他用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作社被依法撤销,其权利义务由村委会承担。根据土地承包协议的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为10年,即至2007年6月30日止。由于该合同已届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合同的履行效力终止,故村委会要求刘某乙腾退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约定,遇有国家占地及村庄规划,地面建筑赔偿归刘某乙,土地赔偿归村委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村委会因规划拆迁,已对刘某乙承包土地的地上物进行了评估。但由于在评估过程中,该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故村委会对刘某乙的地上物损失应予以适当赔偿。现刘某乙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予以酌定。超出该数额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将所承包的村西十亩土地腾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

二、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地上物损失四十七万二千五百六十八元;

以上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五千九百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某乙负担一千七百零六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四千一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农

二OO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可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