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与坟支行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8969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华某大厦一层。

负责人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萍,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汝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原交通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以下简称公主坟支行)诉被告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主坟支行委托代理人陈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主坟支行诉称:2001年1月4日,胡某某因购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西里湖景苑X号楼X单元X号(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暂定地址,产权登记地址为:(略))向公主坟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公主坟支行与胡某某签订了编号为2001-x号的《交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及《交通银行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向胡某某发放了贷款90万元,贷款期限为30年,月利率为4.65‰。在抵押合同中,公主坟支行、胡某某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前述贷款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因借款人违约发生的复利、罚息、索偿费用和抵押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03年6月3日,胡某某贷款所购房屋取得了编号为京房权证东私字第x号的《中华某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公主坟支行、胡某某双方(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于2007年9月前往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公主坟支行于2007年9月14日取得了编号为房东他字第x号的《房屋他项权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胡某某应于每月21日前向公主坟支行归还当月应付贷款本息。截至到2008年1月,胡某某已累计43期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起诉之日,胡某某仍有5期贷款尚未足额归还。其间经公主坟支行多次催告,胡某某仍不能按期足额还款。鉴于上述情况,公主坟支行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08年1月7日向胡某某发出《催收款通知书》,要求胡某某于收到该函后立即偿还所欠本金并结清利息。截止到2008年1月28日,胡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公主坟支行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胡某某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金x.06元;2、请求判令胡某某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偿还利息x.74元(自2007年9月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和复利213.97元(自2007年9月暂计至起诉之日);3、判决胡某某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司法专邮费等)。上述合计x.77元。

被告胡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4日,公主坟支行与胡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胡某某向公主坟支行贷款90万元;期限30年,自2001年1月4日至2031年1月4日;贷款用于购买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西里湖景苑X号楼X单元X号的住房;贷款利率是4.65‰;按月结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在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于次年执行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后的利率,公主坟支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胡某某以按月等额还款法,每月向公主坟支行偿还贷款本息5155.37元;胡某某应于每月21日前向公主坟支行归还当月应付贷款本息;在胡某某有拖欠本金或利息的行为的情况下,公主坟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胡某某立即偿还所有本金,结清并支付利息。

2001年1月4日,公主坟支行与胡某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胡某某以所购房屋向公主坟支行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借款人违约发生的复利、罚息、索偿费用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胡某某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能按合同规定足额偿还贷款,公主坟支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合同签订后,公主坟支行依约履行了义务,向胡某某发放贷款90万元。

2003年6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西里湖景苑X号楼X单元X号的住房办理了房产证。

2007年9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西里湖景苑X号楼X单元X号的住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1月7日,公主坟支行向胡某某邮寄了《交通银行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催款通知书),写明自2002年1月21日起,胡某某已有4期共x.60元逾期未付(自2002年1月21日至今已累计44期逾期)。胡某某应在接此通知后7日内与公主坟支行联系并将拖欠的逾期贷款本息存入帐户中。

胡某某未按催款通知书的规定还清拖欠贷款。

2008年2月1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盛律所)给付民事代理费3000元。

2008年2月2日,公主坟支行将胡某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广盛律所的陈玉萍律师、徐汝华某师是公主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

2008年2月11日,公主坟支行向人民法院报北京记者站交纳诉讼公告费260元。

2008年3月20日,胡某某偿还了第80期,即2007年9月21日应还贷款,其中本金1167.61元,利息3373.27元,利息复利103.71元。

截止2008年5月26日,胡某某尚欠本金余额x.79元,应收未收利息x.78元,应收未收罚息170.95元。

以上事实,有公主坟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个人住房贷款明细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催收通知书、邮件交寄凭证、贷款详细信息查询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胡某某与公主坟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公主坟支行按约定发放贷款,截止2008年1月7日胡某某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符合合同约定公主坟支行有权要求胡某某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条件,公主坟支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对于公主坟支行要求胡某某偿还贷款本金x.06元、利息x.74元(自2007年9月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和复利213.97元(自2007年9月暂计至起诉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由于起诉后胡某某于2008年3月20日偿还一笔贷款,欠付本息数额已经发生了变化,截止2008年5月26日,胡某某尚欠本金余额x.79元,应收未收利息x.78元,应收未收罚息170.95元。故本院支持公主坟支行要求胡某某偿还本金x.79元、利息x.74元(自2007年9月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支付逾期贷款罚息170.95元的诉讼请求,对诉讼请求的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胡某某未按期还款导致公主坟支行提起诉讼,公主坟支行为诉讼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均应由胡某某承担,故本院支持公主坟支行要求胡某某支付本案律师费3000元、公告费26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贷款本金六十九万三千八百九十五元七角九分、利息一万二千四百六十九元七角四分并支付罚息一百七十元九角五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某某支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律师费三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五十四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胡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靖

审判员张欣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锦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