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凡某某与郑州市七星雨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凡某某(曾用名凡某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徐某,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七星雨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女儿。

上诉人凡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七星雨洗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州市七星雨洗浴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是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洗浴、美容美发;营业期限登记为:2003年11月16日至2017年1月1日;注册实收资本均为一百万元;两位股东分别为王某某和于某。2007年4月28日两股东委托于某将该公司转让给孙伟,双方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在孙伟实际经营该公司期间,原告在公司做杂工。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的2027元费用,在庭审中表示,系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24日孙伟实际经营期间所欠的工资。2008年7月8日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项,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7月8日作出的金劳仲不字[2008]X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以原告的申诉已超出申诉时效、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曾在被告公司做杂工,原告明确表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权利,系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24日期间被告欠原告的工资,且当时已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未能及时拿到工资,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原告自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至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止,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原告的诉讼主张,已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凡某某对被告郑州市七星雨洗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凡某某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州市七星雨洗浴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已转让给了孙伟,双方签有转让协议,虽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仍然发生法律效力,孙伟已实际经营该洗浴中心,上诉人所主张的是其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3月24日期间的工资,但该期间的实际经营人是孙伟,上诉人是和孙伟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其应向孙伟主张权利。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凡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李良熙

审判员张磊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