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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与刘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小萍,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的(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上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继军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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