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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城关乡第一初级中学与徐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荥阳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荥阳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武凤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荥阳市X乡第一初级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某贤

代理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毛绍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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