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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松原市长山机械总厂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松执字第112-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松原市长山机械总厂。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厂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0日制发(2000)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长山机械总厂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给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二、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2000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00年8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用前郭县长山实业开发总公司租赁给前郭县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前郭县长山钢厂的租金中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拿出租金的50%连年给付申请人至执行完毕止。本案于2000年8月24日裁定中止执行。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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