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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地址:道县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蒋某。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杨某丙。

被执行人彭某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1)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蒋某、唐某、赵某、杨某丙、彭某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1)永中执字第43-X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所有的分别在道县的凤仙岭、龙潭、白果树、楠竹坪、大塘坝、许家电站及附属设施,在江永县的千家峒下江源、千家峒上木源、千家峒大溪源电站及附属设施。现正在评估之中。由于查封的财产存在瑕疵,一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被查封的财产瑕疵问题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伍绍儒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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