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甲、(略)信用社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第一被执行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第二被执行人(略)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3日制发(1998)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孙某甲于1998年9月15日前全部给付原告贷款2000元,于199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699.60元;二、被告(略)信用社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孙某甲承担。1999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内容予以强制执行,乾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9年3月21日提级至本院执行,现第一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1998)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