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克法,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玉群,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华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学理,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华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六建公司与华厦公司共同确认:六建公司欠华厦公司租赁费x.77元,违约金65万元,共计x.77元,华厦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华厦公司同意六建公司按以下方式付款:1、2009年3月31日前付租赁费x.77元及一审诉讼费x元,同时华厦公司向六建公司出具剩余租赁费发票;2、2009年5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3、2009年7月31日支付20万元;4、余款25万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若六建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华厦公司可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六建公司负担,因华厦公司已预交,由六建公司直接付款给华厦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六建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孙燕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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