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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377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宏,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汪某某诉称,其系《假离婚吓跑了婚外情人》文字作品的作者,该作品已经发表在报纸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雅虎网,未经汪某某的许可,转载了上述文章。现汪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版权损失、稿费、公证费、通话费、误工费、取证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损失。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愿意与汪某某协商解决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汪某某支付二千五百元;

二、汪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不再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经营的“雅虎网”以任何方式使用汪某某任何作品主张权利,不再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任何稿酬和其他费用;

三、汪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不再追究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经营的“雅虎网”转载、复制、上传等任何形式对汪某某作品的使用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民事责任。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汪某某作品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等。汪某某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汪某某的文字作品、口头作品、影视作品、录音作品、图片作品等;

四、双方纠纷就此协商解决,别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50元,由汪某某负担2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王杰

人民陪审员李某文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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