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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378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B5-1。

法定代表人蒲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汪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汪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某某负担25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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