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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诉朱X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卢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

法定代理人卢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范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

原告卢X诉被告朱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利伟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诉称,其父亲卢X与母亲朱X于2009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其随父亲共同生活,由母亲朱X每月承担抚养费150元(人民币,下同)至其年满18周岁。2010年1月,原告父亲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其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故要求被告从2010年5月起每月增付抚养费至400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起诉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被告朱X辩称,因遭卢X殴打,故双方离婚,其精神上受到较大打击,身体不好;现无工作,无经济能力抚养原告,故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基于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父亲卢X与被告朱X于2009年5月1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随父亲共同生活,由被告朱X自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2010年1月,原告父亲卢X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5月7日,卢X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离婚后被告未按约给付抚养费。原告现随祖父母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原告卢X要求被告朱X增付抚养费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数额,由本院依据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父母双方实际收入情况及原告的实际需要,依法酌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应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卢X抚养费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式:2010年5月至12月的抚养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2011年起的抚养费,由被告于当年1月底、7月底前各给付半年度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朱X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利伟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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