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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仲字第31号

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欣,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崔善维,扶余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松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我院于2009年4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欲与被申请人吴某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6日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申请人松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凤双

审判员魏巍

审判员贾艳泽

审判员车丽霞

代理审判员冷晓峰

二○○九年五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哈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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