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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樊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

被告樊某,女。

原告吴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199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争吵不断,双方已经长期冷战。原告曾于2009年3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之后,原、被告半年来仍无语言交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樊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近几年来,原、被告双方语言交流确实较少,但双方共同生活吃住在一起。平时原告脾气很耿,不好的时候很不好,好的时候非常好。自从2009年6月法院判决未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如同以前一样共同生活吃住在一起。现虽然夫妻间有些矛盾,但被告能包容原告的缺点,希望原告也能包容被告的缺点。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愿为化解夫妻矛盾尽自己的努力,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樊某原系单位同事,双方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199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吴某,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3月5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樊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家庭生活矛盾未能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所致。应当指出,对于婚姻问题双方应当慎重,既不要草率结婚,也不要轻率离婚,应当对孩子、家庭、社会担负起应尽责任。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互让互谅,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樊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吴某亦应从珍惜家庭孩子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樊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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