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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徐某二终字第00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徐民二终字第0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1971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X镇西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沛县X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4年12月生,汉族,沛县龙固司法所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沛县X镇西居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05)沛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沛县X镇西居民委员会考虑到吕某某的实际困难,支付给吕某某承包地前期投入、种植水稻等费用共计x元。先于2006年4月13日支付给吕某某x元整,余款x元于2006年7月13日之前付清。如沛县X镇西居民委员会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吕某某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吕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洪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兴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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