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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田丰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许法执字第02-2号罚款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执复字第00006号

申请复议人栾川县田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栾川县田丰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栾川县田丰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许法执字第02-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造成选矿厂无法生产经营,公司已经亏损且没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申请复议人已委派负责人与法院接洽,并向人民法院解释无法履行判决的原因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申请复议人没有任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请求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法执字第02-2号罚款决定书。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栾川县田丰矿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充分沟通,罚款决定不再执行、申请复议没有必要为由,于200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栾川县田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玮林

审判员张瑞敏

代理审判员付景辉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安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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