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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又名薛某忠,男,54岁。1996年9月5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0月14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8月8日晚,被告人薛某某乘人不备将任集乡X村古张庄村民张××放在村民张××看菜棚内的红色双庆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680元。同年8月29日,任集派出所从薛某某家搜查出张××被盗的摩托车。摩托车已退还失主。2009年10月6日,薛某某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鹿邑县人民检察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某辩解称,摩托车是我到试量赶集时,以2100元钱买的。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晚,被告人薛某某乘人不备将鹿邑县X乡X村古张庄村民张××放在村民张××看菜棚内的红色双庆牌-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680元。同年8月29日,鹿邑县公安局任集派出所从薛某某家搜查出张××被盗的摩托车。摩托车现已退还失主。2009年10月6日,薛某某被鹿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张××的陈述;

三、证人证言。证人张××、丁×、陈××、宋××、代××、李××的证言;

四、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实验说明、被盗摩托车的购车发票、登记手续、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领到条、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及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故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个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认罪态度不好,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2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直接或通过本院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金玺

审判员薛某

审判员闫滨海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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