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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某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因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1998)商法执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执复字第00005号

申请复议人驻马某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案外人)。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商丘铝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驻马某铝业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申请复议人驻马某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因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11日作出的(1998)商法执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自己不是被执行人,商丘中院不应冻结其银行存款。请求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商法执字第50-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复议人驻马某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已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商丘铝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相关义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驻马某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红照

审判员张瑞敏

代理审判员付景辉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安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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