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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某,女,26岁。

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系自由恋爱,2004年相识,2006年11月3日登记结某,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因我长期在外打工,与被告分居时间较长,两人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我与被告婚后购买货车,被告将其卖掉,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与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感情尚好,虽二人不长时间生活在一起系双方都在外打工,生活性质所导致,成家不容易,双方也经过长时间磨合,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1月3日登记结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好,2010年2月原告以感情不合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某、结某某等证据在卷资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也不错,现原告仅以夫妻感情不合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万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慧毅

人民陪审员郭亚飞

人民陪审员张瑛瑛

二零一零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朱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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