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贺某某、左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橡胶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XX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现住XX区。系上诉人贺某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征鹃,湖南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等全部诉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醴陵市橡胶一厂。住所地:醴陵市X镇龙井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卫国,醴陵市佳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贺某某、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橡胶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8)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贺某某、左某某于2009年5月2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橡胶一厂x元。

二、被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橡胶一厂要支持配合上诉人贺某某、左某某对库存货物的销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合计445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省醴陵市橡胶一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上诉人贺某某、左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刘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