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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局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松执字第7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局,住所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9日制发(2003)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卫生局偿还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x.40元并自1999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贷款利率计息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06年4月19日将此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截止2009年5月8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及各项诉讼费用x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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