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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巍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复决[2001]第108号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申字第121号

张巍巍:

你因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复决[200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本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行政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结合我国房地产现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现争议房屋所有证已被撤销,土地使用证也应随之撤销的观点,应当予以支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政复决[200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没有引用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处理依据了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且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你申诉称行政复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均未送达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2006)豫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正确,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ОО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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