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XX公司,住址略。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XX,濮阳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6年4年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略。
原审被告王XX,男,56岁,汉族,个体户,住址略。
原审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濮阳市华龙区物价局职工,住址略。
原审被告李XX,男,成年,汉族,个体户,山东郓城县X乡X村人,住址略。
原审被告濮阳市XX公司XX项目组。
负责人李XX。
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华
审判员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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