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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诉施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X。

委托代理人杨X。

被告施X。

法定代理人施XX。

法定代理人龚X。

原告秦X为与被告施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独任审判。审理中,因被告父亲施XX向本院申请要求认定被告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于2010年6月24日裁定中止审理。2010年9月16日,本院判决宣告被告施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恢复审理后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被告施X的法定代理人施XX、龚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X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双方自去年2月办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但因原告工作需要,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淡薄。自去年6月起,双方常因经济原因发生争吵,被告于当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去年10月3日,被告方家属还无端至原告家中吵闹,后报警调解处理。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施X辩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由于原告没有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导致家庭矛盾的产生。被告怀孕后流产,原告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对被告不闻不问,也不承担被告的生活费、医疗费。去年10月3日,原告方还上门发生纠纷。因受原告刺激,被告患上应激性精神障碍,现处于发病期,原告应对此负责,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自2009年6月起,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2010年9月8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施X患有应激相关障碍,目前处于发病期。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关系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经济等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目前被告处于应激相关障碍发病期,原告应尽自己的扶助义务,对被告给予更多的关怀,使被告尽快治愈,共同维护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X要求与被告施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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