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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小名:小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2008年10月23日被羁押,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9月30日下午,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立交桥附近,以人民币2050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伪造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单位名称:北汽,准驾证号:x,司机姓名:周发)一张及机动车牌证(车牌号:京x)一副,冒充出租车非法运营。后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伪造的京x车牌一副、出租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已起获并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机动车牌证鉴定证明,驾驶员服务监督卡鉴定证明,赃证物照片,工作记录,证明材料,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

二、扣押涉案物品机动车牌号一副、出租车服务监督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解文静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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