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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刑初字第039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5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08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徐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至2008年1月间,明知刘建忠在河北省清苑县X村储存的凹形物体(重量为25公斤)系含有放射性铀元素的情况下,仍然在北京积极与于某、左某某等人联系,帮助刘建忠向他人出售。经鉴定,该凹形物体具有放射性,系放射核素U-238、U235及其初级子体,U235与U-238的组合比约为1:114,判断是核材料,属于某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1月17日被查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至2008年1月间,明知刘建忠(已被判刑)储存的1块凹形物体系放射性物质,仍然在北京市联系于某、左某某等人,帮助刘建忠向他人出售。2008年1月17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河北省清苑县X村一农户院内将该放射性物质起获。经鉴定,该凹形物体具有放射性,系放射核素U-238、U235及其初级子体,U235与U-238的组合比约为1:114,判断是核材料,属于某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案人刘建忠的供述证明:2006年6月,西拉拉村的臧民安问他要不要1块贵重金属,他化验后得知是铀,含量在99.6%,他问李某某能不能买,李某某称这是做核武器的物品可以买。他就从臧民安手中以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块铀。他让李某某帮他出售这块铀,李某某先后2次到他家取样品。李某某称外蒙古有人要买,但没卖成,后他把铀放到冯顺堂家。他曾把化验单复印件给了李某某1份,并按李某某的要求给浓缩铀拍了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

2、同案人臧民安的供述证明:2006年他们村的臧会忠、臧小勇、臧山林拿了块合金让他看是什么东西,他把此事告诉刘建忠,刘建忠化验后称是铀合金。他将这块铀合金以5万元价格卖给刘建忠。后他得知铀合金的主人是杨长江,杨长江想要回合金,他向刘建忠讨还合金,刘建忠不给,后杨长江报案。

3、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10月的一天,李某某在北京市大栅栏附近雅华宾馆X房间对他说,李某某正帮人出售25公斤浓缩铀,让他联系买家,后他将此事告诉了戴某某,让戴某某也帮助找买家。再后来他听说倒卖浓缩铀违法,就没再管这事。

4、证人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6年的一天刘建忠给他打电话称,刘建忠的一个朋友有1块20多公斤的铀,让他帮助出售。他帮助联系后告诉刘建忠这东西卖不了多少钱。后刘建忠再让他联系销路他就没再理会。2006年李某某也曾让他帮助联系出售铀。

左某某从X组X张不同男性照片中分别辨认出李某某、刘建忠就是曾让他帮助联系铀买家的男子。

5、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他认识了于某,当年7月于某给他2张照片和1张光盘,告诉他照片上的东西是25公斤的铀,让他帮助联系买家。他在北京华泰宾馆将铀的照片给裘世伟看,并告诉裘这是俄罗斯生产的铀,纯度99.9%,共25公斤,每公斤卖160万元,让裘世伟帮助联系买主。裘世伟答应给问问,他还将照片复印件交给裘世伟。他将此事告诉了于某,2007年底李某某问他此事进展如何,他于2008年1月询问裘世伟,裘世伟称还没信儿呢。

6、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该队于2008年1月19日在河北省清苑县X村冯顺堂家中一钉有铅皮的木箱内起获该放射性物质,并送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第二研究所检验后封存。

7、现场照片证明:提取该放射性物质放置的地点及该物质外观。

8、物证照片及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侦查员从戴某某提供的光盘中提取了可疑物照片,照片显示该物质外观。

9、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第二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证明:送检凹形物体重量约25公斤。该物品有放射性,放射性核素为U-238、U235及其初级子体,U235与U-238的组合比约为1:114,判断是核材料,属于某产过程中的中间产品。

10、河北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出具的《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交送的重量25公斤的核材料已安全贮存。

11、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明:该队接举报称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放射性物质,后于2008年1月17日将李某某抓获。

12、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2008)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臧民安、刘建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3、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1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5年七八月,刘建忠对他说,自己手里有一块浓缩铀,重20余公斤,准备按每公斤三四万美元出售,让他帮助找买家。他知道铀是核材料,但他为了从中赚取差价,就同意了。他经过咨询得知浓缩铀有放射性,国家禁止买卖,黑市价1公斤三四十万美元。他觉得利润很大值得冒险。后他在刘建忠家院子角落1只水缸下的木箱里,见到一块灰黑色两头有犄角的不规则椭圆形物质,高约20厘米,直径15厘米,他称了称该物体有25公斤。刘建忠称这就是浓缩铀,经过化验纯度是99.9%。刘建忠还给了他浓缩铀的照片,他便开始找买家,先后找过北京的高斌、左某某、司马延青,这些人都回绝并告诉他这事违法,他没有听。他从浓缩铀上先后取下2块样品,连同照片、化验单一起,让他的朋友帮助寻找买家,都没结果。他让刘建忠拍下浓缩铀的照片传给他,他在照片上标明产地、纯度、重量,刻成光盘。2007年三四月份,他将此事告诉于某。于某称认识外蒙古一个开铀矿的人,愿意帮助联系,他向于某开价每公斤10万美元。2007年7月,他在北京将存有浓缩铀照片及相关信息的光盘交给于某。2007年11月,于某称戴某某联系了1名新加坡人愿意购买,但要等到次年1月,他和于某约定,谁先来卖给谁。2008年1月,于某称这次肯定能成,1月17日他被警察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刘建忠就是让其帮助联系出售浓缩铀的男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具有放射性的物质,仍为他人联系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为了出售危险物质,联系他人,制造条件,其行为系犯罪预备,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17日起至2009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俊燕

审判员赵建

代理审判员王奕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耿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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