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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甲,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原告陈某某因其子丁XX的手机索赔问题,在被告杨某甲家中与其争吵,尔后双方发生扭打,被告杨某甲将陈某某右腿致伤,原告陈某某共花费了医药费2969.1元。2011年8月5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甲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4358.1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杨某甲赔偿原告陈某某医药费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于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志平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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