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甲,又名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乙,又名闫某琴,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毕业,无业,住(略)。200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富、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6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某甲等六人犯生产、销售产品罪一案,于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闫某甲、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2、被告人闫某乙、李某丙、黑某、李某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李某丙、黑某、李某丁均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OO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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