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国立,周口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国立,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朱某某在本村办一个小型板材加工厂,乔某某经营转卖板材生意,先后两次在朱某某处买板材均出具有欠条及收据。欠条内容为:“欠条,欠朱某某款x元,乔某某。”收据内容为“2007年4月X号拉朱某某树头板721包,单价52元,乔某某。”两项共计欠款x元。

原审法院认为,乔某某欠朱某某的板材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乔某某出具的证据不能对抗朱某某书证的效力。朱某某请求的银行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乔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朱某某板材款x元。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乔某某负担。

上诉人乔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乔某某的上诉理由为: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007年2月26日,乔某某拉朱某某板材420包,每包52元,计款x元,当时付款4570元,余款x元,为朱某某出具了欠条,到2007年4月13日,全部支付给了朱某某。朱某某之所以将2007年2月26日供货余款x元,诉称为2007年11月21日直接算成的一笔款,其目的是否认乔某某于2007年4月13日已还清全部货款的事实。2、原审判决显失公正。乔某某偿还朱某某货款后,手续没有收回。原审中乔某某提供的工商行取款单、证人赵艳才、王毛旦、王小伟出庭证言、五份结帐单及朱某某当庭认可的曾在王毛旦家收到款的事实,相互印证了2007年4月13日乔某某从商水工行取款40万元,由证人赵存才陪同到证人王毛旦家,朱某某拿走了五匝多款的事实。

被上诉人朱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乔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朱某某持有乔某某为其出具的两份书证,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朱某某请求乔某某支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乔某某辩称该款已还清,没有收回凭证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170元,由上诉人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秦天鹏

代理审判员李俊华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国辉(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