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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票据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一终字第306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白某某对(略)人民法院(2008)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的退赔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含已付的x元)。被告人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白某某出于本人自愿,服从原审判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某某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09)巩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庞景波

审判员耿磊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董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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