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原仪器设备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麒博奥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X-173。
法定代表人万某乙,执行董事。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江阴逆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601。
被告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16。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通州区X路潞苑佳园X号楼X室。
被告马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甲诉被告润麒博奥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马某确认专利权归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万某甲负担400元(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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