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北京民源大厦、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野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1311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大康大厦1-X层。

负责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前明,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民源大厦,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身份证住(略)。

被告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龙舌坡办公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告长春野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X路X胡同。

法定代表人孙某乙。

被告北京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镇工业小区,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六号朝外x区X层。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建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诉被告北京民源大厦(以下简称民源大厦)、被告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民源公司)、被告长春野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力集团公司)、被告北京野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野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申小琦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杨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08年9月26日,本院依据原告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的申请和其提供的担保,对被告民源大厦、海南民源公司、野力集团公司、北京野力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敏、梁前明、被告民源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周天喜、孙某甲、北京野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南民源公司、野力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诉称:民源大厦原系海南民源公司控股的、为开发建设“民源大厦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1996年12月至1997年2月期间,民源大厦以“民源大厦项目”建设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先后五次向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建支行)申请贷款,依据双方签订的五份《借款合同》,民源大厦从建行城建支行取得贷款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合计3700万元。海南民源公司为该五笔贷款作了担保,分别签订五份《保证合同》,约定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作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民源大厦和海南民源公司均未还款,建行城建支行经多次催还未果,故于2003年4月分别依据上述五份《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分别作出了(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X号、X号、X号和X号民事判决,判令民源大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欠建行城建支行的贷款本金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海南民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民源大厦和海南民源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城建支行于同年8月和9月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2002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整体出让琼民源系统的处置方案,该方案确定:属琼民源系统的所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31家,包括正在营运的5家企业(含民源大厦),以零对价整体出让给野力集团公司,受让方(野力集团公司)应负责解决琼民源系统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承接和解决琼民源系统的所有债务和官司、完成民源大厦工程、妥善安置现有职工,等等。

2004年3月18日,建行城建支行与民源大厦、海南民源公司及野力集团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民源大厦和海南民源公司于2006年6月30日前还清欠建行城建支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如民源大厦和海南民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海南民源公司承担执行担保的保证责任”。但该《执行和解协议》亦未能履行。

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内,野力集团公司完成了对琼民源系统的整体受让,并在完成受让后将民源大厦的在建工程—“民源大厦项目”交与其所属的北京野力公司承接。北京野力公司在野力集团公司受让和重组处置过程中直接取得了民源大厦的有效资产—“民源大厦项目”资产及其开发经营权益,依照“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债务承担原则,北京野力公司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

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通过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及建行城建支行之间依次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取得了对民源大厦的合法债权人地位,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的债权范围包括五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从合同项下的债权、建行城建支行与相关责任主体签订的各种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现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民源大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清偿欠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的贷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并向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承担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约定和法定利息(其中至2007年12月18日止,所欠利息金额为人民币x.05元);二、海南民源公司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就民源大厦之债务向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野力集团公司基于其与民源大厦之间的“重组及整体受让”关系向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北京野力公司基于其与民源大厦之间的资产占有关系,在其接收民源大厦资产的范围内向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审诉讼费计x元以及执行费,由民源大厦和海南民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建行城建支行与民源大厦、海南民源公司、野力集团公司共同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的协议。该协议达成后,并未履行完毕,因此,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在此情况下,东方资产北京办事处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申小琦

代理审判员胡君

代理审判员杨靖

二ОО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卢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