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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刑初字第006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辑委员会外联部副主任,住(略)-3-X号。因本案于2008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魏某某于2008年6月初,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本人照片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雇用制作假证件者制作伪造一本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人民警察证。2008年6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对魏某某住宿的本市X街口北海宾馆X房间进行检查时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编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证人肖某、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能认罪悔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马越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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