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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方庄蓝天女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恒丰园X号楼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方庄蓝天女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小区芳城园一区X号楼底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宾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庄蓝天女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俱乐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舍宾公司于2009年2月4日以需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蓝天俱乐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舍宾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舍宾亚洲(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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