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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X号鹏润家园豪苑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六元,由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康运

代理审判员相淑朝

代理审判员刁彤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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