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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丹东市医药公司、顾某某确认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丹东市振兴区金泰汽车修配厂厂长,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医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丹东市程翔建材公司经理,住(略)-X号X室。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丹东市医药公司、顾某某确认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丹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放弃过优先购买权,是法官欺骗,使再审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才被迫放弃的,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

本院认为,2002年6月1日,王某某与丹东市医药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某承租450平方米的库房。2004年10月8日,顾某某购买了该库房,面积为867平方米。2005年11月,顾某某以王某某腾出多占的库房417平方米为由诉讼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某提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又放弃了该主张。再审申请人称系法官欺骗,存在重大误解才被迫放弃了购买权,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杰

审判员宋华

代理审判员樊少忠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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