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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335号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富力城双子座B座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应仲裁解决。经查实原告贾某某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上注明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临芳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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