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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蓝特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顺通五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大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北京京蓝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工业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通五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京蓝特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特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顺通五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五环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京蓝特装饰公司诉称,2005年3月21日,我公司与被告顺通五环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依据该合同,我公司为被告顺通五环公司承揽的大兴区X镇润龙小区X号、X号住宅楼加工制作塑钢门窗,共计发生加工费x元,被告顺通五环公司已付加工费x元,尚欠x元未付,故请求:1、被告顺通五环公司给付加工费x元;2、本案的诉讼费1088元,由被告顺通五环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被告顺通五环公司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其已丧失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顺通五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京蓝特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顺通五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强

二○○九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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