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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广民四初字第8号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沂市沂水县烟草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树植,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马某雪由被告马某某抚养,原告徐某某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婚生女马某雪18周岁为止;

三、双方别无纠葛。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景明

审判员李红新

人民陪审员薛舰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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