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雷龙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9456号

原告北京雷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北京雷龙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志芳,北京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北京雷龙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龙公司)与被告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08年7月23日受理后,由法官王某独任审理本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雷龙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月明,被告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龙公司起诉称,2008年6月8日,雷龙公司与亿盛发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亿盛发公司加工承揽雷龙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街X街X号雷龙建筑二层的门脸房,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施工期间自2008年6月9日至2008年6月15日18时止。如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由于未及时交工给付对方带来的商业损失及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另行赔偿。合同签订后,雷龙公司按约支付了7.2万元。亿盛发公司于2008年6月8日证实开始施工,但于2008年6月10日突然停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现要求亿盛发公司退还7.2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亿盛发公司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承揽合同,2008年6月6日进行现场施工的时候,雷龙公司没有达到符合开工的必要条件,亿盛发公司多次要求雷龙公司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不同意雷龙公司的诉讼请求。因雷龙公司的工程没有任何开工手续,亿盛发公司无奈退场。现反诉要求雷龙公司返还工具并支付工程款x.75元。

雷龙公司对亿盛发公司的反诉辩称,亿盛发公司违约并擅自解除合同,其所说的先期工程施工的工程款与实际不符,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08年6月8日,雷龙公司(甲方)与亿盛发公司(乙方)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在北京市X街X街X号承揽建筑二层门脸房,合同价款1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甲方支付预付款7.2万元,一、二层钢架建筑完工付5.4万元,一、二层楼板、楼梯完工付3.6万元,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付9000元,余款9000元作为质保金,满一年未发生未及时修复及由施工造成的损失将全额退付。开工时间2008年6月9日,竣工时间2008年6月15日18时,总计工期时间7田,违约责任,双方未协商一致,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由于未及时交工给甲方代理的商业损失及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乙方另行赔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雷龙公司于2008年6月7日、8日分两次向亿盛发公司支付预付款7.7万元。2008年6月6日,亿盛发公司开始进行工作,至2008年6月9日,亿盛发公司在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后,以雷龙公司不能提供开工所依据的完备手续为名,停止履行合同内容,在本院审理期间,法院责成雷龙公司出具允许其施工的相关证明,雷龙公司提交了由北京市西城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北京市X街X街X号设置内容为雷龙电器的标示方案符合“北京市西城区X街及北延长线牌匾标示设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现已验收合格。“不需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施工手续”。以上事实,有雷龙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承揽合同、收据、律师费发票及北京市西城区“2008”环境经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单、证明,亿盛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信函、通知函、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雷龙公司与亿盛发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亿盛发公司在收取雷龙公司的预付款后,并没有按期完成承揽工作,现应将付款退还雷龙公司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雷龙公司的损失。亿盛发公司反诉要求雷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亿盛发公司已违约在先,其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零其诉称系因雷龙公司无开工手续,其才停止承揽工作,雷龙公司有无合法施工手续,不是亿盛发公司不履行合同的法定原因,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雷龙经贸有限公司七万七千元,支付违约金九万五千元,支付律师费八千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亿盛发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某

二00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